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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家庭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额将由各省份自定

科技动态
来源: 标签:自定省份需求 2009-11-23 09:41:3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22日说,个别媒体有关“电价改革拟规定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用电量每户每月87千瓦时,超额将提价”的报道是不对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22日说,个别媒体有关“电价改革拟规定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用电量每户每月87千瓦时,超额将提价”的报道是不对的。每户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额将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不会制定统一的标准。

    曹长庆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每户每月87千瓦时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我国家庭每户月平均用电量。由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生活习惯、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国家不会用“一刀切”的方式确定全国统一的居民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 

    在谈到拟议中的电价调整幅度时,曹长庆说,即使一个家庭月用电量超过基本生活需求数额,达到正常消费额度的,电价核定将依据成本,调整幅度可能就是每千瓦时几分钱到一角钱的幅度。电价改革,重要的不是涨价,而是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本月19日,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发布的文字稿对有关居民用电改革的正式表述为:“拟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我国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递增电价。”初步考虑,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将其月(年)用电量分为若干个档次,对基本用电需求部分实行较低的电价,对超过基本需求的电量实行较高的电价。具体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后,提出可操作的方案,并严格履行听证程序、报批后实施”。

    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日本、韩国及美国的部分地区对居民用电采取了阶梯式电价的做法,将居民用电实行分档定价,用电越少价格越低,用电越多价格越高。这样,既能合理反映供电成本,又能兼顾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目前,浙江、福建和四川3省已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

    发展改革委本月19日宣布,自本月20日起全国非居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8分钱,暂不调整居民电价。对发电企业销售给电网企业的上网电价做了有升有降的调整。改革后,全国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省份增加到20个,减轻了农村电费负担。

    国外居民电价一般是工业电价的1.5倍至2倍。而我国长期对居民用电实行低价政策。去年全国居民用电平均价格为每千瓦时0.5元左右,既低于工业电价,也低于平均电价,而国外居民用电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元至1.5元。我国目前较低的居民电价主要通过提高工商业用电价格分摊成本实现的。

    曹长庆表示,如果不逐步理顺电价,长期下去,既加重工业和商业企业的用电负担,影响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又导致经济条件好、用电越多的家庭补贴越多,经济条件差、用电较少的家庭补贴越少的不合理分配。这种暗贴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北京电网非居民电价涨3.97分 居民用电价未调整

    昨天,继全国非居民电价平均提高2.8分钱后,国家发改委又发出调整我国华北、华中、华东、东北、南方、西北6大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其中北京的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涨3.97分钱,而居民生活用电的电价此次并未调整。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北京市商业、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记者从此次调整后的“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上看到,过去的非居民照明电价和商业电价已经被合并入了一般工商业用电范围内,电价的收费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比如,非居民照明电价由过去不满1千伏收费0.7575元/千瓦时上调为0.7810元/千瓦时。商业电价也从过去的不满1千伏收费0.7625元/千瓦时,统一成0.7810元/千瓦时。

    我国拟规定居民基本用电87度消息引热议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发改委宣布,从本月20号起全国非民用电价每度平均提高2.8分钱,未来居民用电将逐步推行阶梯式递增电价。面对新一轮的电价改革,各地细则将陆续出台,各方对此也褒贬不一。(记者 江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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