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 正文

旅游新套路“购物+赶路” 警惕低价游陷阱

2019-09-24 10:22:18    来源:大河网

典型案例

周女士反映,某旅行社推出了“北京三日”特价游,每人仅收费398元。周女士和几个朋友报名参加,旅行社与他们签订了旅游合同。

然而,等到实际出游的时候,却发现景点都是大打折扣。比如游览长城的时候,导游不是将他们带往八达岭,而是将他们带到了一小段不收门票的残缺长城处。“那个地方人烟稀少,荒草连片,根本没有看长城的意义。”周女士说。等到游览故宫时,导游先将他们带到了自费的和珅府游览两个小时(如不进去就只能站门口等),剩下不足一个多小时游览故宫。“故宫那么大,一个小时根本看不完,而且前面游览和珅府花费了大量体力,到故宫时大家都有点走不动了。”

游览景点少,时间短,大量的时间都被旅行社安排成参观购物点。“旅行社安排我们去参观了玉器店、景泰蓝饰品店、果脯店,还有烤鸭店,每个店都得逗留一个多小时,店里还有人不断向我们推销东西。”周女士说,几个购物点逛下来,他们每个人都买了上千元的东西。

更“奇葩”的是他们的出行安排,第一天出发,大家凌晨5点坐上大巴车赶往北京。到了之后很疲惫,当天的出游根本没有精神。晚上想着终于能睡个好觉了,没想到旅行社为了省钱,竟然将他们拉到偏远的延庆区一家宾馆居住。为了赶往市区,次日凌晨3点多就将大家喊起床了。

回来后,周女士等人认为此次旅游让人疲惫不堪,失去了旅游的乐趣。在玉器店购买的几件玉器,经鉴定也是价值低廉的次品。感觉上当受骗,周女士等人要求退款,但旅行社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承诺的景点都走到了,而且这不是纯玩团,中间有购物也是行业内都知道的。

案例分析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宣传部负责人赵阳表示,依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同时,如果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旅行社虽然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但这个合同的一部分却是采用了瞒天过海、偷梁换柱的方式。比如他在合同中有游览长城项目,那么消费者的普遍意识就认为是八达岭长城,而不是无名长城处;再比如合同中规定的居住三星级宾馆,消费者的普遍意识就是市区或景点附近的宾馆,而不是偏远郊区。这显然是提供的服务质量与表明的不相符。”

“再者,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像这样的类似景点和住处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旅行社应该提前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并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不应该是偷梁换柱,打擦边球。所以,我觉得他们签订的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周女士等可以要求退还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消费提醒

国庆黄金周在即,无限极友情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文明旅游、依法维权。一是出行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最好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度高、重品质的合法旅行社。如果对行业缺少了解,可先向当地的旅游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二是警惕低价游陷阱。旅行团的成本价格一般包括机票、餐费、地面交通费、景点费、导游费、签证费、燃油税、旅行社利润等,并非价格越低越好。消费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切不可贪图便宜贸然参加低价旅游团。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低价的背后,是以付出更多的金钱和精力为代价的,甚至还会带来身心伤害。

同时,购物是旅游途中的重要一环,消费者应慎重购买定价高的珠宝玉器类贵重物品,不轻信“老乡店”,更不要在位置偏僻的小店或路边摊贩处购买。同时,要妥善保管旅游合同、行程单、发票,参加合同约定购物活动时应谨慎鉴别质量和价格,慎重购买贵重物品,并索要发票。

(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建芳)

相关热词搜索: “购物+赶路” 低价游陷阱

上一篇:点赞!信阳光山小伙奋勇施救69岁落水老太
下一篇:告别1元时代 充电宝自由正在远去

热点话题

热点推荐

头条